- 索 引 号:
- 12450200MB0589660U/2021-15653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标 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暂行)》的通知(桂事管发〔2021〕48号)
- 发文字号:
- 桂事管发〔2021〕48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8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暂行)》的通知(桂事管发〔2021〕48号)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区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国管办发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和应用指南(试行)>〔2019〕5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详见附件),已于2021年9月27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布成为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42期)。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一、要充分认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的重要意义
公共机构实施能耗定额管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全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绿色低碳发展新局面。各设区市、区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能耗定额管理工作,作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我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向高质量发展和精细化管理转变的重要抓手,要组织所属公共机构进行学习,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传达落实到位,为我国力争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我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作出积极贡献。
二、要认真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对标检查
《定额》对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能耗定额指标、能耗统计范围、管理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本地本部门所属各类型公共机构在强化标准约束上开展能效对标,积极查找薄弱环节,按照《国家机关公共建筑用能管理规范》《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等规范标准,制定能效提升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公共机构用能行为,从而有效推动各区域、各类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向更高质量提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要积极推行“双控”与定额相结合的目标管理方式
“十四五”期间,全区范围内推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与定额相结合的节能目标管理方式,根据各设区市、各区直单位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完成情况下达年度指标。在自治区本级,区直各单位既要完成本系统(单位)年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下降比率,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节能目标管理。对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大于约束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2%或其他比值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约束值但大于基准值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每年不小于2%或相对应的其他比值的降幅下达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对上年度实际能源资源消耗小于基准值的部门和单位,维持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耗指标不变。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指标指导下加强分级分类研究,科学合理下达所属公共机构年度“双控”指标,抓实定额管理目标。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适时对定额进行修订调整。
附件:广西地方标准《公共机构能耗定额》